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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不是無終止時間,而是指期限長短無法提前預料和確定。
沒有確定的合同終止期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別。
提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心生恐懼,認為它是重新制造"鐵飯碗",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客觀地講,雖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方面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但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如果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出現,用人單位無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失去了一次利用終止勞動合同重新選擇勞動者的機會,所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確實部分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根據人力資源管理實踐,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生產經營長期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用人單位使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有利于維護自己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四、什么情形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如下情形下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成立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
3、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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