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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還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還是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醫療期長短跟員工的工作年限以及醫生建議休息的診斷證明相關。
員工患病后應當履行用人單位規定的病假手續,在無法履行手續的情況下應當向單位告知,并在病情好轉后補充病假材料。
當員工病假期滿,未能按時回到工作崗位,也沒有告知企業具體原因,還在醫療期內的,企業直接按曠工解雇員工,容易構成違法解除。
企業應當書面告知員工,讓員工回公司說明情況,在多次通知后員工仍未到崗,即可按曠工寄送解除通知。
李方(化名)2004年進入聊城市某生物科技公司,2013年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年7月21日,李方因肩袖損傷向公司申請15天病假,按照公司規定履行了病假手續。
8月5日病假期滿后,李方沒有按期到崗上班。
8月21日,公司向李方送達《曠工違紀通知書》,要求李方到崗說明情況。
李方未在期限內到崗說明情況,9月4日,公司再次向李方送達《處分通知書》,要求其限期到公司說明未到崗原因,并補辦請假手續。
9月7日,李方向公司遞交了《請假說明書》,病假延期至9月21日。
這次病假到期后,李方還是未到崗工作,也沒有提交病假材料履行請假手續。
2020年10月13日,公司向李方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曠工多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李方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違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50138元,庭審中又補充訴求: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駁回李方的仲裁請求,立方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上訴。
李方因病向公司請假,病假到期后未到崗,雖然雙方進行了溝通,但雙方說法不一且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李方的病情,需要休息多長時間進行協商,以書面的形式予以明確。
李方在公司工作16年,應當享有18個月醫療期,公司與李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其還在醫療期內。
因此,公司在未與李方確定具體上班時間的情況下,以連續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一審法院判決:李方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員工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即為礦工,連續曠工兩天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李方雖然患病仍處于醫療期內,但其病假到期后,未到崗也沒有向公司提交病假材料辦理病假手續,應當認定為曠工。
并且其曠工時間已遠遠超過雙方約定的2天,公司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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