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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近段時間以來各地的新冠疫情又有反復,各地政府為了控制防范疫情的發生,依法采取了各項防控措施。
那么,各地政府有權力采取哪些緊急措施呢?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span>
這些緊急措施的實施勢必對用人單位的組織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配合政府依法防疫是用人單位體現防疫主體責任的一部分,在配合防疫的同時,用人單位還要有效組織生產,這就需要采用不同于平時的生產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落實細化防疫政策,將防疫政策細化至具體的規章制度中。
政府防疫要做到依法防疫,用人單位也要做到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防疫。
那么,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疫情防控規定,用人單位如何合理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將各種違反疫情防控的行為細化至規章制度中,要將這些行為界定為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之后,在用人單位的防疫過程中,勞動者如果違反用人單位的防疫規定的,用人單位就可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不斷變化的疫情防控政策完善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的,才可以作為對勞動者的處罰依據,否則很有可能造成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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