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訪問中企法顧官方網站!
勞動者拒絕到發生疫情地區出差,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作開除處理?
首先,如果是安排到非疫情嚴重的地區,不得拒絕,其次,即便是嚴重的區域,如果是承擔有防疫責任的人員以及涉及運送防疫物資等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的人員,勞動者無特殊情況也不得拒絕。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未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相關的政策依據要求勞動者到疫情嚴重地區工作、出差,勞動者有權拒絕。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拒絕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請求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但涉及運送防疫物資等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的,勞動者無特殊情況不得拒絕。
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的,用人單位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處理。
屬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到原疫情嚴重地區但已被確定為低風險地區工作、出差,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用人單位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處理。
屬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員工以擔心染病為由拒絕上班, 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和員工的實際情況處理,如員工確實無曠工之故意的,可安排員工休年休假或事假,也可通過協商待崗、中止勞動關系等,并簽訂相應協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可引導員工主動辭職或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如員工不愿意配合的,則可按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處理,比如按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曠工處理。
電話咨詢:400-8813-133
郵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廣順北大街33號1棟
Copyright ? 北京中企縱聯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技術支持: 科創縱橫    備案號:京ICP備2021021116號
掃一掃免費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