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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是企業管理員工的主要依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雖然規章制度是企業所制定,但必須保證合理合法,不能損害勞動者的權益。
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規范內部管理的“法律”,是用人單位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和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重要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敝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必須完全具備“制定主體適格、制度內容合法、制定程序民主、履行公示告知”的法定要件。
否則,適用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將面臨違法解除而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法律風險。
正確看待規章制度的制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制定一整套規范、嚴謹、細致的規章制度是任何一個用人單位應做的一件大事(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特別是用人單位的請銷假制度、加班或加班審批制度必須健全和完善。
關于規章制度的效力
首先,制定主體要適格,制定者必須是用人單位,而不是車間、班組。
其次,規章制度內容必須合法合情合理(合法是前提,合乎情理同樣重要)。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特別注意不能違背法律的一些強制性規定,也要注意避免諸如午餐只能多長吃完、不能頻繁入廁等雖不違法但不合情理的規定出現,有條件的單位最好請律師或法律專業團隊幫其全面把關。
制定時必須經民主程序。
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能有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霸王條款”,對此職工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
制定后必須向員工公示,讓員工知曉。以上相關過程要留存好證據,做到規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有據可查(比如召開會議,有會議通知、簽到表、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等)、履行規章制度告知義務有據可查(比如規章制度文本的發放、傳閱學習、公開欄張貼,有標注日期的簽收登記表、傳閱學習簽名確認表、全背景式照片等)。
關于適用規章制度辭退員工。
只有在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時方可適用。
對此,用人單位應做到“四個確?!?,首先應確保規章制度有效;其次應結合行業特點、崗位實際把握“嚴重”尺度(區分一般違規和嚴重違規)并確保在規章制度中有具體規定;再次應確保員工違規的行為事實與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高度吻合;最后應確保事先通知工會程序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義務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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